学生〔2025〕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解决学生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三个月内,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三个月内,学生家庭因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三个月内,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导致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导致家庭失去经济来源,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参照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进行认定;严重意外事件,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家庭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农田毁坏,生产生活资料受损严重,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需政府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的。
第三章 补助与发放程序
第六条 补助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岭南师范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并附上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
1.重大疾病,需提供县级区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诊断书及病历),证明中须载明所患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2.家庭遭受灾害的,原则上需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3.遭受意外事故的,需提供村委(或居委)有关证明,公安、消防或民政部门等出具的认定书或救助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等予以佐证;
4.因学生父母(监护人)患病或遭遇意外导致学生本人陷入困境的,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二级学院审核、公示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至学校学生助学中心。
(三)学校审批、公示
学校学生助学中心按要求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学生处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并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发放程序
经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学校学生助学中心将补助学生名单报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发放补助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或其他按规定用于资助工作的专项经费中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及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同一学年符合条件的学生最多获得一次临时困难补助金。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补助并追回已发放补助金:
(一) 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获得补助的学生使用补助金不合理,铺张浪费及任意挥霍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广东省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三)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者;
(四)受到学校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