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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违纪初次受处理(处分)学生再教育的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0-11-09 点击数:

学生〔2020100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教育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在学生公寓违纪受处理(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理(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守纪、和谐、共荣的舍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学生公寓违纪受处理(处分)学生通过再教育的对象为初次受到以下类型处理(处分)的学生: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能通过再教育申请违纪处理(处分)解除: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在公寓违纪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申请接受再教育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初次受到处理(处分)的学生填写《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违纪再教育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

2.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审核;

3.公寓中心统一安排;

4.学生到苑区接受再教育及考核;

5.考核期满评议;

6.结果公示;

7.结果交给学生本人,并上交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学生所住苑区以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第五条 违纪学生获批通过再教育的基本条件

(一)受通报批评的违纪学生从接受再教育任务之日起至少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考核,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接受再教育任务之日至少经过五个月以上的考核。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从接受再教育任务之日起至少经过七个月以上的考核;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苑区主管老师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四)接受再教育之日起至考核结束前宿舍内务卫生在苑区各次内务检查评分合格以上,没有任何个人违纪行为及个人负主要责任的集体违纪行为;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生公寓组织的活动,受通报批评的违纪学生需主动参加学生公寓公益劳动二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需主动参加学生公寓公益劳动二到五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分别需参加学生公寓公益劳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12小时和36小时以上。

第六条 考核期满由苑区主管老师组织楼委会干部及该学生所在宿舍全体同学,根据《学生公寓违纪受处理(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通过再教育的初步意见,报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生处审批。

第七条 违纪学生获批通过再教育,可作为申请违纪处分解除的参考依据,通报批评处理直接撤销。

第八条 获批通过再教育的学生,再有违纪行为的,恢复其原违纪行为处理(处分)等级,现违纪行为对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修订自20201027日起施行。

附件: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违纪再教育申请表

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处

20201027


  岭南师范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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