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学生〔2017〕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粤教思函〔2012〕1号),主动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事件的发生率,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是指提前发现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并为其提供相应帮助,使之解除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情境和事件,使其精神症状和异常行为得到缓解和控制,并通过持续的心理辅导工作促进当事人的心理功能恢复健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宣传部、校团委、门诊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由分管副处长兼任主任。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统筹协调专业人力资源、落实场地和专项经费,组织业务培训,听取和审议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规划指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与心理咨询工作,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初步评估,为二级学院制定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方案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开展心理干预,积极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并将危机事件上报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本学院心理辅导站,调动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发现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采取妥善的援助和必要的看护措施,缓解学生心理问题。对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负责牵头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调动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必要时通知家长协助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公寓管理干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学生公寓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公寓苑区内发生学生自伤或伤人事件,公寓管理中心有义务及时报警,协助公安部门、保卫处保护现场,维持苑区秩序。
第八条 门诊部在接诊中若发现学生有长期失眠、自伤或伤人倾向、疑似严重心理问题或精神障碍的,须及时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九条 如发生学生自伤或伤人事件,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卫生等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调查取证,协同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
第三章 预防和干预对象
第十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一)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或有自杀、伤人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发事件,如家庭重大变故、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或工作压力过大,学业或工作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四)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五)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社会交往很少,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七)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自卑感强的学生;
(八)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倍感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九)正在服用精神类药物控制病情以及曾因患心理疾病休学、病情好转后复学的学生;
(十)个体心理及情绪危机如转系、休学、降级、近期受到处分后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十一)求职中多次受挫,面临就业困境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十二)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三)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十四)长期有睡眠障碍的学生;
(十五)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六)目击危机事件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预警和干预的重点对象。
第十一条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微信、QQ、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其他可能有严重精神障碍或自杀迹象的学生。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在教学、管理、服务中渗透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接纳自我、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开展学生危机应对教育,帮助学生识别危机,掌握基本的危机应对方法。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存在的环境适应、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学习方法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开展研究与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和班级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心理剧场、心理沙龙等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二级学院对心理危机高危个体,要定期随访,动态观察;在关键时间节点(如开学后、放长假后、考试前后、毕业前等)进行重点排查,防范心理危机发生;做到对危机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率和事故率。
第十五条 建立以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监测网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牵头,建立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确定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充分发挥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学生骨干及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反应及时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六条 宿舍心理联络员要掌握全舍同学的心理状况。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提供帮助并报辅导员。
第十七条 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院心理辅导站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辅导员了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应每月填写一次《心理排查高危对象名单》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十八条 如发现有心理问题迅速恶化、存在自杀、自伤、伤害他人等风险因素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的学生,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应及时将该生的情况迅速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学校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
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在心理咨询中,如发现有学生存在自杀、自伤、伤害他人等风险因素或疑似精神障碍时,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生所属学院的心理辅导站通报将该生的情况,由心理辅导站通知该生家长来校签订《家长知情同意书》并带学生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师生员工的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报告制度。全体师生员工一旦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给学院心理辅导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二级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校、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二级学院应动员学生的家长、亲朋支持帮助心理困难学生,必要时要求其前来陪伴学生。
第二十四条 建立阻控体系。学校和二级学院应调控或阻断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因素,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或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和二级学院应采取保护或隔离措施。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设法稳住学生,并立即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该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五条 建立转介体系。对于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二级学院应立即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要求来校签订《家长知情同意书》并带学生到市级以上的公立精神卫生机构诊断治疗,视诊断报告作后续处理。当疑似精神障碍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的,学校或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已经确诊为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必须立刻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及时协助转介到专业机构治疗,并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立看护体系。根据不同的危机状况,尽快实施安全看护措施。
(一)对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学习的学生,其所在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心理辅导站站长为负责人,以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同寝室同学为成员的不少于三人的看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看护。看护小组应及时向本院领导汇报情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应请其家长到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家长知情同意书》后办理外宿手续由家长陪伴监护。
(三)对于危机程度特别严重(有自伤或伤人倾向或疑似精神障碍等)或已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签订《家长知情同意书》,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二级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应对该生作24小时安全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应立即派人协助校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安全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救治期间,该生所在二级学院亦应指派干部、教师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安全监护。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救助体系。在因心理问题导致突发自伤自残或伤人事故时,任何发现者必须迅速报告保卫处、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尽快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的保护、调查取证、事后安置及家属抚慰等措施。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党委副书记和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处、保卫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学生处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学生的心理、情绪稳定及相关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与学院、门诊部共同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视实际情况联系并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
(四)校门诊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入院治疗;
(五)宣传部负责舆情监控、舆论引导与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其他个人不得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和私自发表代表学校立场的评论;
(六)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危机事故救助具体方案;并将具体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及相关二级学院。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八条 已确诊有精神障碍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办理休学。因精神障碍而请假、休学的学生申请回校学习时应出示精神专科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作复诊检查,复检通过后,其家长与学校签订相关责任协议方可办理销假、复学手续。学生返校学习后,所属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等对其进行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与家长保持联系,必要时要督促其坚持规范的药物治疗、心理咨询和必要的医院复诊。学院心理辅导站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心理排查高危对象名单》中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状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情况,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属学院。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培训制度。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政工干部(包括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等学生心理骨干进行定期培训。
(二)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
(三)备案制度。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开展工作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要将事件基本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事件发生2天内提交涉事学生心理问题个案分析报告和《在校大学生自杀死亡情况登记表》。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提交事件处理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危机事件描述、处置过程、专业分析、工作反思等,并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照片、咨询记录、谈话记录、重要的电话录音、医院就诊记录、学校处理意见等)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该生所在二级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各学院心理辅导站对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各学院心理辅导站站长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以保密文件形式传送;在学习与研讨中要使用案例,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作隐蔽处理;如使用不当或造成泄漏,给案主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问责制度。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以下情况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预警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参与危机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拖延时机的;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本细则不力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主动预防、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对本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分析,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