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2025〕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辅导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学校在职在岗处级以下(不含处级)辅导员。处级(含相当)辅导员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按学校处级干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凡校内借调的辅导员,在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部门)参加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的辅导员只参与考核,不参与评优:试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半年及以上;在本校辅导员岗工作不满一年。由学校委派到校外单位挂职半年及以上的考核评优工作,由学校单独进行。
第三条 考核时间。考核计算时间为当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至12月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受理相关申诉。学校考核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招生与就业处、校团委负责人,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考核小组”)。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相应二级学院结合日常工作进行。
(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六条 全面考核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岭南师范学院师德考核办法》执行,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的责任心、态度和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标准,依据各项考核测评情况,结合平时考核,综合确定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
第八条 年度考核各等次及其基本标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
1.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学校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的辅导员总数的15%核定,具体比例或指标以每年下发的工作通知为准。扶贫、借调、挂职及援藏、援疆等由学校派出半年以上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学校考核相关规定执行,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辅导员优秀等次的指标。
2.根据全体辅导员考核总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50%的辅导员进入“优秀”等次候选名单,由学校考核小组投票确定最终名单。
3.评为“优秀”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要理论,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高尚师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3)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钻研辅导员工作,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各方面表现突出;
(4)勇于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在研究探索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5)3年内考核无“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6)学院“优秀”指标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辅导员总数的30%(只有1名专职辅导员的学院除外)。
4.当年对学校学生工作有重大突出贡献者(不受排名前50%限制),由学校考核小组讨论,可评为“优秀”等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1)师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2)在学生管理、课程教学及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工作遭到投诉,查证属实的;
(3)学生中发生重大事件,辅导员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学生处的;
(4)在学生工作各项数据统计工作中存在虚报、错报、漏报、迟报等现象情况严重的;
(5)违反《岭南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
(6)未达到进宿舍(每周1次)、进课堂(每2周1次)、谈心谈话(每月1次)相关要求的(因公或因病,经批准不在岗工作期间,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者除外);
(7)当年度没有按要求提交辅导员论坛论文和案例的;
(8)当年度不按要求参加辅导员工作的学习、培训和有关会议,有无故缺席记录的。
(二)合格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态度端正,业务熟悉,工作有一定的创新和成绩,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按照要求积极深入学生一线,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的学习、培训和有关会议,工作无失职、懈怠现象;业务知识测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部门评议和学生熟悉度测试成绩良好;师德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基本合格
能基本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知识测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部门评议和学生熟悉度测试成绩一般;师德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四)不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或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较差,经教育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存在失职、懈怠现象,在事关学生安全、校园稳定等重要工作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出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2.未按要求深入学生工作一线,对学生基本情况不明、底数不清、信息不准,对突发事件漏报、迟报、瞒报的;
3.学生中发生重大事件,事先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或者学生中突发重大事件,未能及时协调、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育人、危机排查、材料报送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信息错误、隐瞒不报,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5.工作遭到投诉,情况严重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后确属辅导员个人责任的;
6.被学校认定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7.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辅导员学习教育培训或会议5次及以上的;
8.存在按照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条例应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行为的;
9.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九条 聘期考核等次及基本条件参照《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条 年度考核程序
分为业务知识测评、个人总结、三方评议和综合评议四个阶段进行。
(一)业务知识测评
业务知识测评占考核总评分10%,每年下半年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测评。
(二)个人总结
辅导员按要求撰写年度工作总结,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公布。
(三)三方评议
1.学生评议。学生评议占考核总分15%,包括学生评议分和学生熟悉度测试分,两项分数各占比7.5%。学生评议由辅导员所带学生对相应的年级辅导员进行评分。学生熟悉度测试主要考核学院辅导员对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熟悉程度。同一辅导员当年所获学生评议分中去除最高和最低的各5%个样本值后的平均分为其学生评议原始分,在此基础上学生评议分计算按以下规则执行。
(1)学生评议参与率与学生评议分挂钩,学生评议得分=学生评议原始分×参与折算率。参与率折算如下:≥80%的折算率为1,70%≤参与率<79%的折算率为0.95,60%≤参与率<69%的折算率为0.85,参与率<60%的折算率为0.75(负责大四的辅导员每级要求下降15%)。
(2)不直接管理学生的辅导员,以所在学院其他辅导员的学生评议分平均分记分。
2.学院评议。学院评议占考核总分45%,由学院考核小组根据《岭南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设定评议标准并组织评议。学院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学院评议分,并将本单位学院评议分、学院评议方案(含评议标准、评议程序)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评议分计算方法如下:学院对辅导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优秀”计95分(优秀率不超过20%,可四舍五入),“良好”计85分,“合格”计70分,“不合格”计50分。每学院至少有一名辅导员可评价为“优秀”。
3.部门评议。部门评议占考核总分30%,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招生与就业处、校团委全体工作人员评议。党委组织部仅参与对负责党建工作辅导员评议,招生就业处仅参与对负责就业工作辅导员评议,校团委仅参与对负责共青团工作辅导员评议。
(四)综合评议
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业务知识测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部门评议四部分内容统计考核总评分,报学校考核小组,由学校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履职情况,结合各项评议结果和平时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二级学院反馈,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分为个人总结、三方评议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进行,具体以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作通知为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考核登记表报送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职级晋升、职务调整、教育培训、岗位流转和绩效奖励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总评分作为“标杆岭南”之“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针对问题约谈督促其限期改正;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实行退出机制。对于失职或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启动责任倒查程序。
第十五条 辅导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议,学校考核小组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给予反馈。对复核意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劳动人事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十六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后,结果有变动的,按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门的辅导员岗位人员,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岭南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岭师学工〔202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