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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7-09 点击数:

岭师学生〔2017〕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岭南师范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在读学生。

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交流生、交换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作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生处、教务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作口头批评、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对前者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者;

(三)拒不承认错误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再犯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违纪调查或处分决定工作者;

(九)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如实陈述自己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过当、防卫过当造成违纪的;

(六)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的;

(七)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

第十一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外,仍需接受本违纪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也尚不构成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或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或司法处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或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或者持械斗殴的,加重处分;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按照《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或者出售学术论文的;

2.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的;

3.组织学术论文买卖、代写的;

4.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造请假条或以欺骗手段获得请假条的,除按旷课处理外,另视情节轻重对不诚信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活动中,由他人代为出勤或者代替他人出勤的,除对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外,另视情节轻重对不诚信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代替他人在教学活动中出勤或发布此类广告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累计旷课学时达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请假逾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离校的,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一天以6学时计;实习、劳动、毕业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新生入学周和学生开学注册等一天以6学时计;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累计旷课达12学时、未到60学时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12-23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4-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6-47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8-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侵犯国家、集体、组织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公私财物,所涉及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所涉及价值超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所涉及价值超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生活秩序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住宿床位、宿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在非本人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携带枪支、弹药、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入公寓的,没收上述物品,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情况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有在公寓内私拉私接电线,或生火、焚烧物品以及使用明火炉具、高功率电器等违章用电、用火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现在公寓内留置炉具、高功率电器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区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违反作息制度,一学期内超时熄灯达三次的,通报二级学院予以教育;达五次及以上的,取消该宿舍所有成员最近一个寒假或暑假留宿资格并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九)一学期内无故晚归一次的,通报二级学院予以教育;达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达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达两次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三次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不通过门禁验证,强行进出所住苑区的,第一次通报二级学院予以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达三次给予警告处分,达五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闯非本人所住苑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将校园卡借予他人或借用他人校园卡进入苑区的,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爬墙、爬窗或翻越阳台进入公寓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因宿舍成员故意隐瞒、包庇而无法确定违纪行为责任人的,由宿舍全体成员承担相应的违纪处理、处分及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禁烟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对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造成影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高空抛物、泼洒液体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或公众场合有起哄闹事、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煽动闹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电动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成立、加入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出版刊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校内传播宗教或组织、参加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制作、贩卖、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请假、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事务中,恶意滋扰有关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道德败坏,有调戏、侮辱、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骗取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嫖娼卖淫、强奸(含强奸未遂)、参与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私藏、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的,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或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言论、信息的,或者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传播各类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程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链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或未经允许擅自改动、迁移、侵占、损毁通信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违法犯罪、引导人自杀自残、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授权,复制、传播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岭南师范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包车、组织旅游业务的(包括作为运输公司、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校园分期贷”等相关金融活动和推销相关金融产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授权该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理相关材料,负责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学校负责查处或督办的职能部门分别如下:

(一)只涉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学校负责牵头查处或督办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二)除第(一)项以外的违纪行为,学校负责牵头查处或督办的职能部门为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执行下列程序:    

(一)违纪调查取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案情复杂或者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相关资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或教务处,由以上部门按规定处理。相应二级学院应配合相关部门同违纪学生进行谈话,做好违纪调查取证工作。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证据等,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理学生违纪的有效证据。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已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相应的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文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听取学生陈诉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谈话记录。

(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证据、学生书面陈述和学生的书面谈话记录或学生弃权说明等,提交给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处理。

(四)作出处分决定。对于证据确凿、不存在争议的警告至记过处分,可由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审核后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通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者案情复杂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调查、研究后作出处分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有处分最终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以邮件交寄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利用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若有需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依照《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内),处分从作出决定之日起算。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或结业前发生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书起至离校之日止。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同时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取消参加各种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补助、助学贷款的评定资格;取消推优入党、发展为预备党员和转为正式党员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除执行第(一)项规定外,再次出现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已交纳费用的结算手续。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一个月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奖补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按照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无论处分是否解除,均不能授予学位。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需在受处分后满足以下条件:

1.品行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新的违纪;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按季度向辅导员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3.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4.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5.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处分的需主动参加学生公寓公益劳动二到五次。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技、文体等竞赛中为学校赢得荣誉,获得校级三等奖、省市级优秀奖、国家级入围奖及以上;

2.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公益组织、团体中积极作志愿服务活动,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分别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12小时和36小时以上;

4.科研成果突出,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文章 1 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申请专利1项以上;

5.其他经学校认定达到撤销处分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分不予解除:

(一)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申请处分解除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四十条 处分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学生书面申请、书面思想汇报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提交学生处。

(三)学校决定。学生处复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以学校名义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处分解除书面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处分解除材料一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五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湛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湛师学生〔2013〕133号)同时废止。

 


  岭南师范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邮编:524048      电话:318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