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校办〔2017〕211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本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违纪处分的决定;
(三)退学、休学、不予毕业、不授予学位的处理或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或13人(一般为单数),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诉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等;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或处分决定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接到申诉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此期间,秘书处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呈批,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一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或者部门,对作出的原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若申诉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申诉答辩人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或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须举行听证会:
1.当事人对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申诉复查举行听证会调查前,应当通知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或部门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听证会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与辩论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听证会可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形成听证笔录、录音、录像。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或部门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七条 听证复查申诉案件的,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即予取消委员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增补。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充分、依据适当、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或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须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答辩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决定;
(五)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政策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条例》(湛师院〔2005〕161号)同时废止。